【社会类】华福证券奖学金评选办法
华福证券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提高综合素质。福建省兴银慈善基金会出资在我校设立“ 华福证券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4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上年度获奖学生经考核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连续申请。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华福证券奖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有关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华福证券奖学金的人选推荐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前50%;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相关院系可根据华福证券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进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 华福证券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同意方可推荐;
3.院系初审。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
5.基金会审核发放。学校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基金会审核后,直接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学生处与基金会共同给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八条 相关院系要加强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助后教育,并与获奖毕业生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联系。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项奖学金评定资格。
1.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2.诚信意识较差者;
3.课程考试作弊者;
4.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5.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