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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省政府专项资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9-1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 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经费支持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519号)精神,学校决定将省政府资助经费全部划拨给2009年引进人才,用于改善研究条件和开展科学研究。现就省政府专项资助经费划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资助标准为引进的国外博士20万元/人,国内博士5万元/人。
  2.请受资助人员(名单附后)于9月16日以前持本人工作证和工资帐号前来人事处人才办(国际交流中心511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从获得资助的当年起,受资助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人事处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并由学校报请省人事厅备案。
  4.受资助人员受学校和陕西省人事厅共同管理,受资助人员要调离学校必须征得陕西省人事厅同意。
  5.受资助人员在校服务期限至少10年,若服务期不足10年要求调离学校者,必须全额退还资助经费。
  请相关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受资助人员办理经费领取手续。

  附件:省政府专项经费资助人员名单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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