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范围和申报流程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申请工伤(亡)认定
受伤害职工请在受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6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提交至人事处社保科(国际交流中心704),由学校统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本人(或家属)提出申报工伤(亡)的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2、下载并如实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A4纸套印,一式两份;(提醒:封面“申报人”栏填写“ ”)
3、受伤害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4、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6、申请工亡认定的,家属还需要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抢救记录、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