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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4-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责,各函授站、相关学院承担学生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可获得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相关权益被侵犯,享有申诉权。

第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面授期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函授站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新生报到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专升本新生前置学历不合格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未按期向函授站申请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未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各层次学生学制执行教育部规定。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两年。对已达到学习年限者,如尚未毕业,按退学处理。除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其他保留学籍、休学、重修等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未完成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超过当学期面授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相关课程应重修;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得批准或请假逾期没有参加函授站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重修成绩及格,在学籍卡上标注“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 无故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处分期过后只允许重修一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未按期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的,视为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凭有效证明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经函授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在学信网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学生应持相关证明到函授站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且一周内报学校备案。学生复学后无相应专业的,转入相关、相近专业学习。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无相关相近专业或学生不同意转专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以年为单位。确有特殊原因,持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休学计入学习年限。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确因休学、保留学籍后无相应专业、工作变动需要转专业或学校认为应当转专业的,可以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2.5年制学生在毕业前一年以内或5年制学生在毕业前两年以内的;

(二)专科学生由文史类转入理工类、专升本学生跨学科门类的;

(三)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凭有效证明向函授站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前在成人教育学院网站进行公示,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转学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或转学后,编入相应班级学习,但所缺课程,必须补修。转专业和转学相关资料,毕业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面授旷课累计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年内缺考三门次以上(含三门)的;

(三)考试违纪和作弊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学习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超过在校学习年限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凡取得学校函授生学籍者,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进行公示。

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通过自我鉴定和班组鉴定对学生思想品德、诚信、学习等情况做全面总结和评语。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者(含未实习、未答辩),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在思想品德、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失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对表彰和处分的有关材料均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成教发﹝2006﹞18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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