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列支绩效支出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年度任务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 绩效考核分两类
(一)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考核与评价的,学校不再进行绩效考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未开展考核与评价的,由学校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与评价的项目,考核程序为:学校下发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考核文件,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与评价,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将项目主管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学院(系、所),由学院(系、所)汇总后一并报送计划财务处存档备案。
第六条 由学校负责绩效考核的项目,委托学院(系、所)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学院(系、所)要成立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初完成。
第七条 由学校负责绩效考核的项目,考核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绩效考核申请,所在学院(系、所)组织考核小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学院(系、所)将考核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由学校负责绩效考核的项目,考核结果分两类:合格与不合格。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中规定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经费按预算执行的认定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九条 科研项目考核合格后方可支取绩效支出,考核不合格,不可支取当年绩效支出;对于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扣除绩效支出。同时,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科教人员岗位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