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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纳入“ 共享大型仪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管理的仪器设备,通过该系统实现申请、预约、使用、机时记录、收费等环节,向全校科教人员、本科生、研究生开放;学校鼓励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面向校外开放。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遵循“资源统筹、专管共享、有偿使用、高效开放”的基本原则,在优先保障教学基础上,统筹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营造共享可持续发展环境、提供高效优质开放服务,确保大型仪器设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四条学校认定的单台(套)价值40万元及以上或精密稀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开放共享,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单价不足40万元、通用性强且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提倡开放共享。

第五条 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要求:

1.通用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1400小时,专用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800小时;

2.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完整,使用机时、工作记录及维修事项等记录真实、齐全;

3.机组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处、发展改革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作为协作部门,负责资源配置、财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学院(所、科研实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系架构由各级平台与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各级平台在共享系统的支撑下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八条各级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有共性需求的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院内有共性专业需求的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各学院(所、科研实体)为满足特定方向研究需要建设的平台。

第九条共享系统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支撑载体,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收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条校级平台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特点,由学校集中规划建设,作为学校二级单位或挂靠有关职能处室,实行独立建设和开放运行管理。校级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由学校统筹配置。

第十一条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根据学科发展现状,由学院(所、科研实体)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学院(所、科研实体)统筹安排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双一流”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求,按照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资源配置到各级平台。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同时,各级平台兼顾并支撑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制定开放共享制度,建设维护共享系统,建立实验技术队伍培训与能力拓展机制,指导各单位及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四条各学院(所、科研实体)做好本单位平台管理工作,积极组织仪器设备加入共享系统,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业务能力提升,协调解决平台运行的有关问题,确保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各级平台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具体实施,公布设备信息,应答用户预约,在优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使用。对于需求旺盛的设备,平台可采取用户自主操作、设立设备协管员、聘用人员等措施,确保开放时间,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六条 用户须通过共享系统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遵守平台有关规定,参加相关培训,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程操作,规范填写使用记录、反馈使用信息和缴纳测试费用。

第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用户使用需求,组织用户培训,维护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做好设备使用、培训与维修等相关记录。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探索实验方法,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加强与用户沟通交流,协助优化实验方案,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使用纳入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均须在共享系统与记录本如实填写使用机时记录。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开放共享的,经设备所在单位申请,学校论证审定后,可不开放预约,但必须达到定额机时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教人员和科研团队的大型仪器设备通过校级、院级平台托管方式加入开放共享,各级平台对提交托管设备的通用性、运行状态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纳入平台管理,通过共享系统开放预约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为托管设备提供所需的场地、人员等资源支持,实行统一管理,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供设备的科教人员和科研团队通过共享系统可优先预约仪器设备,平台为其提供优惠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报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AL)或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平台,可通过共享系统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亦可按照学校许可的模式管理运行。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合理分配,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社会服务价格和校内服务价格两种。面向本校师生服务执行校内服务价格,其他执行社会服务价格。

社会服务价格:国家相关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按以下基本要素,参照市场价格核算:

1.设备原值与折旧费;

2.水、电、房屋占用费;

3.设备与实验耗材费;

4.技术人员服务费;

5.设备维修、维护及管理费。

校内服务价格:按以下要素,参照同类和区域高校价格核算:

1.水、电、房屋占用费;

2.实验与设备耗材费;

3.设备维修、维护及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核算运行成本,拟定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校内和社会服务收费标准,提倡按项目、机时、时段、样品等服务方式,制定符合需求的多样化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各单位拟定的收费标准,通过专家组论证制定最高限价标准并在校内公示;各单位根据学校最高限价标准,制定本单位所管理仪器设备校内、社会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计划财务处设立收费专用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审计与监督。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确定开设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开放共享收费必须使用共享系统生成的“转账单”,通过计划财务处结算,划入收费专用账户,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收入现金,预收、预转开放共享收费,一经发现,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责任。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我校大型仪器,原则上在测试前向计划财务处缴纳押金,通过共享系统测试、结算完成后,由计划财务处提供报销凭据。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年度开放共享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1.收入的20%划入学校账户,主要用于学校统筹管理。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用于共享系统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运维调节、新功能开发项目、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奖励等工作。

2.收入的80%划入各单位大型设备共享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日常运维、维修基金与绩效奖励。

(1)日常运维费用,主要包括水、电、房屋占用、仪器设备耗材、日常设备维护、平台人员培训提高与探索研究、专家咨询论证、设备协管员与聘用人员工资、实验技术会议、共享条件建设和配套设备购置等费用的支出。

(2)各单位每年须提留不低于划入收入的20%作为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在保证满足维修需求后,可用于设备升级换代。

(3)各单位绩效奖励不得高于划入收入的20%,在考核评价合格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共享工作直接参与人员贡献,由各单位负责统筹发放。

(4)各单位共享收入年度结余划入本单位维修基金,基金逐年累加,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与单位实际,按照学校内控建设和审计要求,制定收入使用与绩效发放细则,报计划财务处、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有关单位或个人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不力,导致考核结果不达标,对学校造成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与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负责对校级平台、学院(所、科研实体)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学院(所、科研实体)负责对院级平台与专业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入网率、共享率、利用率、维修保养、服务成效、服务收入和用户评价等。考核数据主要来源于共享系统运行数据,其中具有认证资质的平台由所在单位按要求提供运行数据。

第三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在资源配置、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和奖励;对于考核较差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停发减发共享绩效奖励、核减经费投入、限制项目立项,同时对于考核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配。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所、科研实体)要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奖励与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个人,不得发放共享绩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实验发〔2009〕70号)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校科发〔2016〕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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