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校名及相关简称按照已注册商标确保学校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
标志(校徽)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种子构形及内部两排上升的螺旋图案构成。中心DNA双螺旋结构变形体具有三重涵义:其一,中心构图造型为两条螺旋向上并排的遗传物质DNA链,构图为学校历史上闻名于世的小麦(品种),体现以农立校的办学特色,表达出
传承华夏农业文明精髓,在粮安天下、扶农利民的大事业中勇担重任的决心和意志。其二,图案构成也是成排向上的树木,代表林业和环境科学。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表达出学校得天下英才而育之的教育思想和愿景。其三,中心构图也表现为上下翻动的水波,代表水科学和水利事业,表达出融汇四方,通达世界的气魄和胸怀。一颗金装包裹的绿色种子是在校学生的形象。金色年华的学生,明天就是绿色世界的主人。校徽基本造型表达了学校以农林水学科著称于国内高校优势、为国家社会培育英才的职能和坚持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相统一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
第七条
标准色是西农绿(C100 M0 Y100 K10)。
第八条
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启功先生题写的“
”,英文标准字体是Basic Commerial LT Com Bold字体。中文校名与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中文名称组合使用时,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中文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Arial字体。
第十条
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一条
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标志与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八类:
1. 办公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纸、便笺、传真纸、信封、文件袋、档案袋、档案盒等。
2. 事务用品类
包括:学生证、校园卡、荣誉证书、聘书、感谢状、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校旗、院旗、挂旗、桌旗、贵宾讲台、接站牌等。
3. 公文系统类
包括:党委文件、行政文件、函件、简报、报文单、内收文处理单、外收文处理单等。
4.会务系统类
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请柬、鸣谢卡、会议证件、会议桌签、杯垫、会议议程、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眉板等。 5. 公关用品和礼品类
包括: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手提袋、普通礼品、高档礼品等。
6. 环境系统类
包括:校门指示牌、路口指示牌、街道指示牌、楼层分布牌、楼前指示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楼层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园林树牌、灯箱、文物和建筑解说牌等。
7. 车辆外观系统类
包括:中型客车外观、封闭型厢式货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等。
8. 其他类
需要使用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验收、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的工作机构,分别行使以下职责:
1.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2.党委宣传部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范应用图册》(以下简称《图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审核和管理各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协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核和管理互联网域名;统筹协调校园网形象建设、参与指导文化景观设计工作。
3.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就学校纪念品、礼品、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授权;并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各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个人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不得继续使用有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各类标识。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后,已有较为统一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学院(系、部、所)、直属附属单位,应报党委宣传部重新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决定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使用;经审核同意继续使用的,有关单位不得再对其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未有统一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学院(系、部、所)、直属附属单位,允许其按照自身学科和工作特色在遵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基本系统所定元素的基础上,按统一格式设计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应用。审核内容包括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设计时间、寓意、使用范围等。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以及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时必须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施行后,学校新建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已有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在更换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二十一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
校名或标志,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
校名或标志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在制作《图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图册》的规定,符合《图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图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图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单位相应的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由共青团
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2年2月20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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