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平面宣传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平面宣传阵地管理,构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营造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 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内平面宣传阵地包括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电子显示屏等。
第三条 校内平面宣传阵地管理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相关单位及学院(部、所)协助配合。
第四条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审查、审批、备案及检查机制。
第五条 平面宣传阵地要严把政治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内容应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主题突出、用语准确。严禁发布、张贴、悬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及其他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等内容。
第六条 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要在醒目位置标明“主办单位”或“宣传单位”。
第七条 加强对平面宣传阵地宣传内容的审查。各学院(部、所)及其所属机构(包括学生组织)宣传内容由所属各党委(党总支)审查;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校级学生组织、各学生社团及团体由校团委负责审查。
第八条 建立平面宣传阵地的管理审批机制。在校园设置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或使用电子显示屏开展宣传,内容经审查通过后,填写《 校内平面宣传阵地审批表》,报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设置。
(一)在学校公共区域包括主干道、主要标志建筑物、公共教学场所设置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由各相关单位审查通过后,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规格尺寸进行设置。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理。
(二)在学生生活区及体育场所设置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开展教学科研及文化体育活动宣传,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批,并在指定区域进行设置,大型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理。
(三)校外单位在校内设置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由合作单位负责审批。活动结束后,合作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理。
(四)各学院(部、所)在所属办公楼设置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由所在党委(党总支)进行审批,并按活动要求进行设置和清理。
(五)利用电子显示屏开展宣传的,由电子显示屏所属单位负责审批。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教学楼电子显示屏由信息化管理处进行审批,各学院(部、所)在所属办公楼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由所在党委(党总支)进行审批。
第九条 建立宣传栏、宣传橱窗备案制度。党委宣传部对校内已有宣传栏、宣传橱窗统一编号,并明确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对宣传栏、宣传橱窗管理负主体责任,并定期更新维护。各单位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宣传栏、宣传橱窗,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备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设置,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张贴影响使用和美观的广告宣传内容,更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商业性广告。一经发现,将进行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联动检查机制。重大时间节点、重大活动期间,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团委联合对校内平面宣传阵地进行检查。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负责校内平面宣传阵地的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发现未经审批、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宣传板、桁架、横幅、海报等,由负责审批单位通知平面宣传阵地设置单位限期拆除。限期不拆除的,由学校统一处置。造成损失的,由设置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将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对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际交流中心关于电子屏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党宣发〔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