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法理学思考——兼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高校学生工作法
作者:吴 涛 胡少波 发布时间:2005-11-02
高等学校学生与学校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具有教育行政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者二者兼有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否存在立法、适法与法律监督的问题,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之一。从教育视角分析,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摇篮,担负着传承文明、传播民主法治精神的历史重任,理应率先实行依法治校。从法治视角分析,高校和学生共同组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学校对大学生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代表着社会的文明与发展水平。依法治校,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受传统管理理念的束缚和大陆法系特别权利关系的影响,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尚未真正实现法治化,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增强,高校教育管理中“涉嫌”侵权并被诉诸司法救济的情形——大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之事时有发生。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既凝结了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等的集体智慧,蕴涵了丰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又对高校今后的学生教育管理提出了教育法治化的新课题。
一、新《规定》蕴涵的法治原则与育人精神
(一)学生权利本位原则与法治育人相统一。学生的权利怎样保护?怎样从育人视角保护学生的权益,是新《规定》关注的重点。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也反映了法律规范的不同价值取向。《规定》作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法治与育人相统一的精神。法律的价值取向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原则就是要以权利的实现为轴心,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要素,义务是第二性的要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我国设置高等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高校对学生的管理理应以维护学生权利为目的。新《规定》秉承法治的精神,把学生的六项法定权利和六项法定义务明确地规定在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同时将权利的规定放在义务规定的前面,这样的体例在已有的教育法律文件中实属首次,这深刻地反映了对学生权利的重视,体现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原则。
(二)涉及学生权益变更时,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应当在实体方面依法有据。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优于下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和法的范畴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下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和法的范畴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绝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作广义理解就是指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和实现社会的法律秩序。教育部的行政规章,是法律的下位法,不能与法律相冲突。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这与我国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的规定。新《规定》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取消了这条不合法的规定,维护学生婚姻自由权。这一举措意义非常重大,体现了对法律优先原则的重视,蕴涵了深刻的法治精神,可以说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涉及学生权益变更时,应当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应当在程序方面正当合法。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作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该原则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韦德认为,自然正义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括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表述,但其原则和精神在我国的一些法律和司法实践有所体现。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两案中,校方均以程序瑕疵被判败诉。正当程序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就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秩序。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校,新《规定》中蕴涵了正当程序原则,明确了对学生进行管理必须遵循的权限、条件、时限、步骤、顺序等程序规定,并且在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作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新《规定》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了程序保证。
(四)涉及学生权益变更时,应当坚持权利救济原则。高等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进行分析,我国高等学校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行政主体资格也被我国的一些司法判决所肯定。高等学校作为非职权性行政主体,行使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奖惩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校在行使对大学生的管理权时,也易造成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损害。无救济就无权利,为维护学生的权利,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在学校给予处分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同时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权益的范畴;我国诉讼法规定诉讼包括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依法提起诉讼应包括行政诉讼。在法治社会,对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允许的。综合分析,学生对高校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处理和处分行为应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国的一些司法判决也作了肯定。综上所述,新《规定》对学生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体现了权利救济的法治原则。
二、新《规定》是实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理念应该体现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管理理念是整个管理活动开展的基本前提,对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实践开展具有指导作用,具有不同管理理念就会产生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实践。确立法治化的管理理念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现在高等教育已由“精英型”转为“大众型”,且学生要缴纳高额的学费,再加上市场经济(也称权利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大学生权利意识较强,高校传统的“我命令,你服从”型的管理理念已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有效开展,法治化管理理念尚未真正确立,导致高校被诉之事接连不断。面对新形势,高校应认真学习新《规定》,领会其法治原则和精神,树立法治化的管理理念。首先,高校要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理念,要以维护学生的权利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原则进行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充分实现。其次,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高校的规章制度是对法律、法规、教育部行政规章的细化,不能与法律、法规、教育部行政规章相抵触,即使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方面的规定也不能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再其次,要认识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正当程序是保障学生权利的必然要求,要改变重实体权利、轻程序权利的观点。最后,要认识对学生提供充分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消除大陆法系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消极影响,重视对学生权利的救济。
(二)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上要落实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实施,高校应坚持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积极清理本校的规章制度,废止失效的规章制度,修订与新《规定》抵触的规章制度,制定新《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维护法律的协调和统一,促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第一,在学校的管理规定要明确学生在校期间应享有的权利,权利的范围不能少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利。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本校学生的权利,但是不能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第二,高校应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新《规定》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新《规定》相抵触。第三,在高校的规章制度中应制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程序性条款,明确对学生进行管理必须遵循的权限、条件、时限、步骤、顺序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四,高校应制定具体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首先,要制定有关学校申诉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内部机构设置等制度。其次,在制度上应明确可提起申诉的范围。再次,为更好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申诉复查过程中的听证制度。考虑申诉复查的效率,不能对所有的申诉都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复查,但对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学生应有权要求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对申诉进行复查,如:学生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拒绝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等,学生要求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听证。
(三)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上要贯彻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在管理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为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必须将法治化的管理理念和良好的规章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运用,真正把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落实到位:第一,高校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新《规定》及本校规章制度中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进行学生管理,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第二,高校要以维护学生的权利为轴心,以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的重要性,并不否认学生承担义务的必要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本位强调以权利为目的、义务为手段,义务的承担是为了权利更好的实现。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既要保障学生的权利,又要保证学生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三,高校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权限、条件、时限、步骤、顺序等程序规定,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作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充分保障学生的程序性权利。第四,高校处理学生申诉中应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作者系长安大学)
一、新《规定》蕴涵的法治原则与育人精神
(一)学生权利本位原则与法治育人相统一。学生的权利怎样保护?怎样从育人视角保护学生的权益,是新《规定》关注的重点。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也反映了法律规范的不同价值取向。《规定》作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法治与育人相统一的精神。法律的价值取向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原则就是要以权利的实现为轴心,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要素,义务是第二性的要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我国设置高等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高校对学生的管理理应以维护学生权利为目的。新《规定》秉承法治的精神,把学生的六项法定权利和六项法定义务明确地规定在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同时将权利的规定放在义务规定的前面,这样的体例在已有的教育法律文件中实属首次,这深刻地反映了对学生权利的重视,体现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原则。
(二)涉及学生权益变更时,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应当在实体方面依法有据。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优于下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和法的范畴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下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和法的范畴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绝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作广义理解就是指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和实现社会的法律秩序。教育部的行政规章,是法律的下位法,不能与法律相冲突。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这与我国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的规定。新《规定》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取消了这条不合法的规定,维护学生婚姻自由权。这一举措意义非常重大,体现了对法律优先原则的重视,蕴涵了深刻的法治精神,可以说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涉及学生权益变更时,应当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应当在程序方面正当合法。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作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该原则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韦德认为,自然正义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括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表述,但其原则和精神在我国的一些法律和司法实践有所体现。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两案中,校方均以程序瑕疵被判败诉。正当程序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就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秩序。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校,新《规定》中蕴涵了正当程序原则,明确了对学生进行管理必须遵循的权限、条件、时限、步骤、顺序等程序规定,并且在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作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新《规定》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了程序保证。
(四)涉及学生权益变更时,应当坚持权利救济原则。高等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进行分析,我国高等学校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行政主体资格也被我国的一些司法判决所肯定。高等学校作为非职权性行政主体,行使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奖惩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校在行使对大学生的管理权时,也易造成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损害。无救济就无权利,为维护学生的权利,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在学校给予处分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同时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权益的范畴;我国诉讼法规定诉讼包括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依法提起诉讼应包括行政诉讼。在法治社会,对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允许的。综合分析,学生对高校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处理和处分行为应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国的一些司法判决也作了肯定。综上所述,新《规定》对学生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体现了权利救济的法治原则。
二、新《规定》是实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理念应该体现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管理理念是整个管理活动开展的基本前提,对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实践开展具有指导作用,具有不同管理理念就会产生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实践。确立法治化的管理理念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现在高等教育已由“精英型”转为“大众型”,且学生要缴纳高额的学费,再加上市场经济(也称权利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大学生权利意识较强,高校传统的“我命令,你服从”型的管理理念已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有效开展,法治化管理理念尚未真正确立,导致高校被诉之事接连不断。面对新形势,高校应认真学习新《规定》,领会其法治原则和精神,树立法治化的管理理念。首先,高校要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理念,要以维护学生的权利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原则进行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充分实现。其次,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高校的规章制度是对法律、法规、教育部行政规章的细化,不能与法律、法规、教育部行政规章相抵触,即使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方面的规定也不能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再其次,要认识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正当程序是保障学生权利的必然要求,要改变重实体权利、轻程序权利的观点。最后,要认识对学生提供充分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消除大陆法系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消极影响,重视对学生权利的救济。
(二)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上要落实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实施,高校应坚持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积极清理本校的规章制度,废止失效的规章制度,修订与新《规定》抵触的规章制度,制定新《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维护法律的协调和统一,促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第一,在学校的管理规定要明确学生在校期间应享有的权利,权利的范围不能少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利。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本校学生的权利,但是不能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第二,高校应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新《规定》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新《规定》相抵触。第三,在高校的规章制度中应制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程序性条款,明确对学生进行管理必须遵循的权限、条件、时限、步骤、顺序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四,高校应制定具体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首先,要制定有关学校申诉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内部机构设置等制度。其次,在制度上应明确可提起申诉的范围。再次,为更好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申诉复查过程中的听证制度。考虑申诉复查的效率,不能对所有的申诉都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复查,但对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学生应有权要求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对申诉进行复查,如:学生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拒绝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等,学生要求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听证。
(三)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上要贯彻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在管理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为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必须将法治化的管理理念和良好的规章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运用,真正把新《规定》的法治原则和精神落实到位:第一,高校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新《规定》及本校规章制度中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进行学生管理,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第二,高校要以维护学生的权利为轴心,以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的重要性,并不否认学生承担义务的必要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本位强调以权利为目的、义务为手段,义务的承担是为了权利更好的实现。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既要保障学生的权利,又要保证学生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三,高校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权限、条件、时限、步骤、顺序等程序规定,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作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充分保障学生的程序性权利。第四,高校处理学生申诉中应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作者系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