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维权意识
全社会都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宪法》、《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和《工会法》的宣传,对有关规定、政策和制度的宣传,提高法治意识,使职工群众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有哪些救济途径;使工会组织和干部明白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应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职工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使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员明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公务员的宗旨,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利益是工作基本要求,要千方百计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错误立即纠正,勇于改正,不能当官作老爷,欺压职工群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如出现侵权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责任,情况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工会维权工作要处理几种关系
在工会维权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工会法》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人民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一致的,维护总体利益是维护具体利益的保证,维护具体利益是维护总体利益的基础。
2、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与维护职工当家作主政治权利的统一。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要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必须做到“政治上保证”、“权利上维护”,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维护好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否则维护的经济利益是暂时的、不稳定的。
3、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与引导和帮助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统一。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帮助职工提高法律、文化、科技素质,提高职工群众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知识和能力。此外,还要注意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职工的文化和精神权益,维护眼前利益与维护长远利益要结合起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依法监督结合起来,坚持维权与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把源头参与与具体维护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维护途径和手段。着眼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切入点和前提。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维权工作
任何法律制度,如果缺乏责任追究,就显得苍白无力,无法真正实施。工会维权工作亦然,再好的维权制度、机制,不实施等于没有。违反了制度,不追究责任,等于没有制度,还会助长违法违纪恶习。因此,工会要真正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必须依法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从宏观上看,涉及到工会维权的有关法律,如《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都规范了法律责任,尤其是《工会法》2001年修订时克服了1992年《工会法》的缺陷和不足,专设了法律责任一章,这就为追究在职工维权方面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总的说,不管是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还有有关部门甚至政府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工会组织及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打击、迫害则应依法受到保护。维权方面涉及到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至刑事责任。例如,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给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单位侵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无理克扣职工工资,给予赔偿等就属于民事责任。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矿山企业违反《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致使工人伤亡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工会组织在这些机制中应依法督促、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证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落实。(作者系
)
实施《工会法》 推动工会“维权”工作对策研究
作者:杜德鱼 谷爱仙 发布时间:2005-11-02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履行好维权的基本职责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构建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机构,加强宣传,建章立制等方面全面推进,在分析工会维权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提高工会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推进工会法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要完善以《工会法》、《劳动法》为核心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尽快明确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尽快修订其中不适应的部分,特别是劳动法的完善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还要制定好的政策、细化制度,通过政策、制度确保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满足维权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使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二、依法维权必须注重机制建设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依法维权必须依靠机制和制度,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维权机制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工会维权的基础性建设,也是工会建设的需要。建立维权机制,应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合适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实现工会维权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构建维权机制应把维护权益,协调利益,服务职工结合起来,形成维护、协调、服务等多元化维护格局。总的说应建立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核心的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机制,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权利的维护机制,以职工素质培训和丰富多彩的教育、文艺、体育和文化活动为载体的精神文化利益维护机制。
(一)构建职工劳动经济利益维护机制
职工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劳动教育以及劳动经济权利遭到侵害后的救济权等,从宏观上看应建立以下维护机制:
1、源头参与机制。就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其它渠道,搞好源头参与的机制。这是工会代表职工群众以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表达职工意愿、意见和建议,从宏观上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职工利益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
2、三方协商机制。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和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三方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机制。这是工会法规定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三方协商达成的框架协议已成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有效手段。工会通过这一机制,及时、有效地参与制定劳动政策、法规和宏观决策过程,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规定的制度。工会应建立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机制。通过宣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审查合同内容,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和履行合同,预防纠纷发生,发生争议协助职工以合同维权。
4、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交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这是《工会法》规定的维护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制度。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这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会的一种重要职责。就是各级工会组织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是我国劳动监督制度体系(由司法监察、劳动监督、行政管理和工会监督四部分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这是《工会法》、《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就是由工会主席任主任,由各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学习法律、说服教育、规劝疏导、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民主协商的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工会组织应通过这一机制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法律服务机制。法律服务机制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代理服务等。法律援助是工会的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工作,实质是扶贫扶弱。法律咨询是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回答职工的法律知识询问,答疑解惑、明确法律规范和程序,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支持工作;法律宣传是工会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的工作。还可以代理给职工写诉状、参与代理、参与仲裁与诉讼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工会应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健全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法律服务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构建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机制
职工民主权利从宏观上主要包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微观上指职工在用人单位中直接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包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等民主权利。主要是构建以下机制: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具体工作是协助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选定;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督促会议决策的落实、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职代会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督促全面落实职代会职权等。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从而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2、建立厂(校)务公开机制。厂(校)务公开是根据《工会法》和《企业法》的有关精神,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民主政治建设。是调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性,促进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管理水平的机制。这一机制,各级党委、行政、工会已形成共识,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作为主体,纪委、工会协调,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工会应努力作好工作,通过这一机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这是工会根据《工会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精神,组织职工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使职工大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机制。这一机制有利于职工群众通过代表大会这一载体,民主评议、监督,甚至提出罢免建议等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征求意见式的监督,而是一种通过职工大会这一民主管理权力机构的监督,近几年已日益规范,逐步形成制度。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权。
(三)构建职工精神文化方面维护机制
职工的精神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权、培训权、参加企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权利。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应构建以下机制:
1、素质教育培训机制。工会应依照《工会法》精神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制。包括送出培训、提高学历的继续教育、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讲座、展览等形式的教育活动。就内容而言有技术、政治、生活保健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以维护职工的受教育权和培训提高权,为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做好工会工作。
2、构建企业(校园)文化工作机制。工会应结合职工特色,构建企业(校园)文化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工人文化馆、俱乐部、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发挥工会寓教于文、寓教于体、寓教于乐的特点和优势,采用多途径、多形式、广泛组织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使各类活动做到有形、有情、有趣,使职工在工作之后得到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休息,以消除疲劳、恢复体力、陶冶性情、焕发精神,得到美的享受。从而,维护和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利益。
3、构建职工心理健康的维护机制。职工的心理健康也是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职工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础。工会应构建职工心理健康的维护机制。可以通过设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给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甚至心理治疗的服务工作,也可以建议单位的医院等医疗部门设立医疗心理门诊来维护职工的心理健康。
(四)构建贫弱群体利益维护机制
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尤其是贫弱群体的权益维护应成为各级工会组织的维权重点。贫弱群体主要是由于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例如因病、残、天灾人祸、下岗待业等导致贫弱,再比如处于相对弱势,即合法权益易受侵犯的群体,像普通教职工、女教职工、老年教职工等。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应成为工会组织乃至行政部门关注的重点,应构建相应机制。目前至少包括以下机制:
1、信息沟通机制。工会组织应建立了解、收集、沟通的机制,随时掌握需要帮助的贫弱群体对象,以便提供帮助乃至救助。如建立贫弱职工档案、信息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建立工会干部联系部门和贫弱职工制度等都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机制。
2、贫弱群体救助机制。工会组织应会同行政建立贫弱群体救助机制。如规范分级补助制度,职工遇到困难,由学校行政、工会乃至部门工会视情况及时救助。病、残职工补助制度,贫困职工子女上学补助制度,贫困职工婚丧困难补助制度,干群帮扶救助制度等,使贫弱职工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要依法维权
工会维权要依法,就是按照宪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权,不仅实体上要依法,程序上也要依法,就是按照法定的手段和方式维权。《工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以及物质上的援助和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培养、教育;县级以上总工会的法律工作人员及相应的法律工作机构和法律咨询机构,应当协助工会做好参政议政工作,参与立法活动,提出专业建议;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工会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及开展各种活动把好法律关;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和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为法律文书,直至代理职工和工会提起和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对职工和工会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普及以及通过参与劳动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职工群众也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法维护。作为政府尤其是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要依法保护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按法定职责依法处理。司法部门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查处,特别是针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敢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推进工会法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要完善以《工会法》、《劳动法》为核心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尽快明确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尽快修订其中不适应的部分,特别是劳动法的完善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还要制定好的政策、细化制度,通过政策、制度确保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满足维权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使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二、依法维权必须注重机制建设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依法维权必须依靠机制和制度,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维权机制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工会维权的基础性建设,也是工会建设的需要。建立维权机制,应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合适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实现工会维权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构建维权机制应把维护权益,协调利益,服务职工结合起来,形成维护、协调、服务等多元化维护格局。总的说应建立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核心的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机制,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权利的维护机制,以职工素质培训和丰富多彩的教育、文艺、体育和文化活动为载体的精神文化利益维护机制。
(一)构建职工劳动经济利益维护机制
职工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劳动教育以及劳动经济权利遭到侵害后的救济权等,从宏观上看应建立以下维护机制:
1、源头参与机制。就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其它渠道,搞好源头参与的机制。这是工会代表职工群众以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表达职工意愿、意见和建议,从宏观上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职工利益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
2、三方协商机制。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和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三方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机制。这是工会法规定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三方协商达成的框架协议已成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有效手段。工会通过这一机制,及时、有效地参与制定劳动政策、法规和宏观决策过程,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规定的制度。工会应建立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机制。通过宣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审查合同内容,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和履行合同,预防纠纷发生,发生争议协助职工以合同维权。
4、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交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这是《工会法》规定的维护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制度。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这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会的一种重要职责。就是各级工会组织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是我国劳动监督制度体系(由司法监察、劳动监督、行政管理和工会监督四部分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这是《工会法》、《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就是由工会主席任主任,由各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学习法律、说服教育、规劝疏导、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民主协商的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工会组织应通过这一机制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法律服务机制。法律服务机制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代理服务等。法律援助是工会的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工作,实质是扶贫扶弱。法律咨询是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回答职工的法律知识询问,答疑解惑、明确法律规范和程序,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支持工作;法律宣传是工会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的工作。还可以代理给职工写诉状、参与代理、参与仲裁与诉讼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工会应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健全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法律服务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构建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机制
职工民主权利从宏观上主要包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微观上指职工在用人单位中直接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包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等民主权利。主要是构建以下机制: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具体工作是协助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选定;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督促会议决策的落实、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职代会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督促全面落实职代会职权等。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从而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2、建立厂(校)务公开机制。厂(校)务公开是根据《工会法》和《企业法》的有关精神,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民主政治建设。是调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性,促进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管理水平的机制。这一机制,各级党委、行政、工会已形成共识,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作为主体,纪委、工会协调,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工会应努力作好工作,通过这一机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这是工会根据《工会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精神,组织职工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使职工大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机制。这一机制有利于职工群众通过代表大会这一载体,民主评议、监督,甚至提出罢免建议等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征求意见式的监督,而是一种通过职工大会这一民主管理权力机构的监督,近几年已日益规范,逐步形成制度。工会应通过这一机制,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权。
(三)构建职工精神文化方面维护机制
职工的精神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权、培训权、参加企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权利。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应构建以下机制:
1、素质教育培训机制。工会应依照《工会法》精神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制。包括送出培训、提高学历的继续教育、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讲座、展览等形式的教育活动。就内容而言有技术、政治、生活保健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以维护职工的受教育权和培训提高权,为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做好工会工作。
2、构建企业(校园)文化工作机制。工会应结合职工特色,构建企业(校园)文化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工人文化馆、俱乐部、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发挥工会寓教于文、寓教于体、寓教于乐的特点和优势,采用多途径、多形式、广泛组织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使各类活动做到有形、有情、有趣,使职工在工作之后得到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休息,以消除疲劳、恢复体力、陶冶性情、焕发精神,得到美的享受。从而,维护和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利益。
3、构建职工心理健康的维护机制。职工的心理健康也是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职工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础。工会应构建职工心理健康的维护机制。可以通过设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给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甚至心理治疗的服务工作,也可以建议单位的医院等医疗部门设立医疗心理门诊来维护职工的心理健康。
(四)构建贫弱群体利益维护机制
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尤其是贫弱群体的权益维护应成为各级工会组织的维权重点。贫弱群体主要是由于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例如因病、残、天灾人祸、下岗待业等导致贫弱,再比如处于相对弱势,即合法权益易受侵犯的群体,像普通教职工、女教职工、老年教职工等。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应成为工会组织乃至行政部门关注的重点,应构建相应机制。目前至少包括以下机制:
1、信息沟通机制。工会组织应建立了解、收集、沟通的机制,随时掌握需要帮助的贫弱群体对象,以便提供帮助乃至救助。如建立贫弱职工档案、信息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建立工会干部联系部门和贫弱职工制度等都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机制。
2、贫弱群体救助机制。工会组织应会同行政建立贫弱群体救助机制。如规范分级补助制度,职工遇到困难,由学校行政、工会乃至部门工会视情况及时救助。病、残职工补助制度,贫困职工子女上学补助制度,贫困职工婚丧困难补助制度,干群帮扶救助制度等,使贫弱职工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要依法维权
工会维权要依法,就是按照宪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权,不仅实体上要依法,程序上也要依法,就是按照法定的手段和方式维权。《工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以及物质上的援助和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培养、教育;县级以上总工会的法律工作人员及相应的法律工作机构和法律咨询机构,应当协助工会做好参政议政工作,参与立法活动,提出专业建议;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工会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及开展各种活动把好法律关;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和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为法律文书,直至代理职工和工会提起和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对职工和工会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普及以及通过参与劳动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职工群众也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法维护。作为政府尤其是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要依法保护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按法定职责依法处理。司法部门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查处,特别是针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敢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确保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