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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硕士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核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

      硕士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核办法 校研发[2009]176号 2009年6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核,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国语)教学大纲(试行稿)》(教研办[1992]第22号文)及《 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历硕士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外国语是研究生参加入学考试(获得入学资格)的外语语种。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安排120学时,计4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时外国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外国语课程免修:     (一)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大于等于568分,或者其他语种国家大学四级成绩大于等于80分者;     (二)TOEFL成绩大于等于580分、新TOEFL(网考)成绩大于等于85分者;     (三)GRE成绩大于等于1010分者;     (四)WSK考试成绩大于等于70分者;     (五)IELTS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     (六)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学位并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者;     (七)在相应的外语国家获得过学位者。 第六条  申请外国语课程免修的硕士研究生须带齐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免修手续。经审核通过,在成绩单中按照85分登记,注明“免修”,并认可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  入学时未达到外国语课程免修条件的研究生,按照正常选课程序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外国语课程学习,若考试不合格,重修时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可以申请重修环节免修,在成绩单中注明课程“重修”。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且外国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通过相应语种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26分者;或者通过其他语种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到第(六)项规定的外语水平者;    (三)享受国家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和符合国家少数民族招生政策的考生,且毕业去向为少数民族地区(凭就业协议), 答辩前完成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大于等于70分者;    (四)西藏单考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答辩前完成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 第十条  从2009级全日制学历研究生开始,学校不再组织相当于国家大学外国语水平的校内四、六级考试。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9级全日制学历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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