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第三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界定:抽检评议的3份评阅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再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四条 研究生院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对导师的处理:
1.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从下一年起,停止其相应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2.所指导学位论文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撤销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转入其他导师指导,学校将不再接受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
第六条 对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1.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减少研究生培养规模,取消下一年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资格,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所在学院(所)备案;
2.3年内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接受质量跟踪与监督,整改期满后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不合格,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该学位点。
第七条 对培养单位的处理:
1.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从下一年度起,每年扣减学院(所)相应层次3名招生指标,连续扣减3年。
2.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所),学校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并限期进行整改,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全部参加盲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入导师负面清单。
第九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优秀学位论文称号,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动态调整、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绩效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抽检结果为“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经查处认定为学术不端的,按照《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