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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1-02     浏览次数:

     

为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有效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技能,强化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及《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聘目的及原则

(一)选聘应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有利于加强校企之间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选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选聘、保证质量”。

第二条 选聘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二)具备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为研究生开展科研、设计、调查、科技开发等实践活动提供条件;

(三)校外合作指导教师的职务、职称、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由各分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 选聘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简况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进行评价。

(三)分委员会审核。各分委员会全面审核,通过后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研究生院备案。各分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校外导师职责

(一)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实践培养计划、确定论文选题、指导论文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二)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开设相关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专题讲座或课程。

第五条 校外导师管理

(一)校外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选聘时间与导师年审同时进行,聘任后由所在学院(系、所)颁发聘书。

(二)学院(系、所)应在任期届满后对校外导师的思想品德、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

(三)如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未履行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校外导师身份等情况,学院(系、所)有权解聘或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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