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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和《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3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方可招收研究生。

第三条 导师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学术学位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立足学科专业需求,培养高层次学术型创新人才。专业学位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面向社会经济行业部门发展需求,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术学位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专业学位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分类进行。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可以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可以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可以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可以招收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可以同时申请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招生资格。

第二章 申请审核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条 我校从事教学、科研、教学科研、推广工作的教职工,且本人为非在读研究生;上年度学校职工岗位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第七条 熟悉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第八条 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被限招或停招的情况;近3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未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

第九条 截止年审当年6月30日,距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第三章 学术学位导师审核条件

第十条 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

2.初次申请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生人员,应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3.近3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具体经费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4.近3年,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省级及以上审定品种,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具体成果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

2.近3年,主持有科研项目,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具体经费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3.近3年,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省级及以上审定品种,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具体成果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专业学位导师审核条件

第十二条 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

2.初次申请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人员,应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3.近3年,主持行业或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或与企业共同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能用于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满足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具体经费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4.近3年,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省级及以上审定品种,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具体成果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5.能够提供培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实践基地,并能配备校外合作导师。

第十三条 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

2.近3年,主持行业或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或与企业共同承担的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能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具体经费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3.近3年,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省级及以上审定品种,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具体成果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4.能够提供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基地,并能配备校外合作导师。

第五章 外聘导师审核条件

第十四条 外聘导师基本条件

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人员作为第一导师招收指导我校研究生。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聘请校外导师指导博士生者,原则上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由本人申请参加我校导师资格审核;审核条件、审核程序与校内人员相同,且每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原则上由聘任单位自行统筹解决。

外聘导师必须配备具备当年招生资格的校内第二导师,由校内第二导师负责落实外聘导师所招收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并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外聘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履行我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六章 导师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发布年审通知。学校每年3-4月份发布《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通知》,整体安排部署当年的年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招生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教师,填写年审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依据审核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制”。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对于初次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能力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获得参会成员2/3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公示。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审核备案。各培养单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审核无异议的导师名单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允许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不超过2个类别或领域)下提出博士或硕士招生申请。根据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导师可提出跨一级学科招生申请,经所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确定所跨学科的第二导师,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跨学科招生。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经学校建议聘为导师的,来校工作3年内,不受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和十三条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的导师,相关学院在年审时需指定第二导师,作为导师组主要成员,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学科特点与发展目标,制定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明确科研经费和成果具体要求,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导师招生资格年审条件不低于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招收研究生教师年度审核办法》(校研发〔2014〕8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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