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导师和研究生的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的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导师。
第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可按下列条款申请变更导师:
1.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2.导师调离,所指导的在学研究生预期毕业时间半年以上;
3.导师资格被取消;
4.师生间矛盾难以调和;
5.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条 转入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转入导师招生学科专业与拟转入研究生学科专业相同;
2.转入导师在研究生转入当年具有招生资格,且招生人数未超过限定人数。
第四条 变更导师办理程序:
1.研究生填写《 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审核表》;
2.双方导师签署意见;
3.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与导师产生矛盾,且调解无效,在转出导师不签署意见的情况下,经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做出同意变更导师的决定。
第六条 在办理变更导师手续期间,研究生应正常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在转出导师指导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未经转出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用于申请学位。
第八条 各院(系、所)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