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和岗位管理要求,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在履职过程中应坚持“四为”方针,严格执行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要求。
第三条 学校实行导师岗位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系、所)是导师岗位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建立导师组,联合指导培养研究生,充分发挥导师团队协同作用。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导师要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研究生家国情怀和服务“三农”的使命担当意识,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导师应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恪守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回避制度,提出人才选拔的建议,做到科学选才。
第七条 导师应秉持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科学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科研与实践活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第八条 导师应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学习、生活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
第九条 导师应每学期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或研究报告活动,及时检查研究生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
第十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能否参加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有决定权。
第十一条 导师应培养研究生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研究生学业管理,对研究生提出分流选择建议,对研究生请假、出国、休学、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终止学业或退学等事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导师应在奖助学金、优秀论文、先进集体或个人等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效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并积极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文件制(修)订提出建议。
第三章 导师岗位选聘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导师岗位选聘实行申请-审核制。对于初次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教师,各学院(系、所)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通过后再进行招生资格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校院两级年度审核、动态管理。学校每年开展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各学院(系、所)具体负责本单位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系、所)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培养条件等方面全面审核,避免唯职称、唯经费、唯论文确定选聘条件,严格执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导师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导师考核由各学院(系、所)负责,从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方面对导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和招生指标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团队”、“优秀学位论文”等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
第二十一条 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和退出导师岗位处理。
(一)未履行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未严格履行导师职责指导研究生学习、开展科研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严格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核把关等职责,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实验条件和相关资助的;
(五)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各类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的;
(六)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培养导师本人所招收研究生的;
(七)师德师风失范,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出现以上情况,由导师所在学院(系、所)对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约谈、限招由学院(系、所)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停招和退出导师岗位,导师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处理建议后,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导师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变更导师:
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导师调离,所指导的在学研究生预期毕业时间半年以上;被退出导师岗位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三条 转入导师在研究生转入当年应具有招生资格,且招生人数未超过限定人数;同时,招生学科专业与拟转入研究生学科专业相同。
第二十四条 变更导师须经研究生提出申请、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做出同意变更导师的决定。
第六章 导师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并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导师培训通过专题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导师沙龙等形式开展,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师德师风、导师职责、研究生教育政策、学术规范、心理健康等。
第二十八条 新聘导师应接受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导师年审和导师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3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