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0-2025)》和《 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落实导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导师思想政治素质,夯实导师岗位职责,提升导师育人能力,规范导师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类型包括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和常规培训。岗前培训对象为当年新增导师,由研究生院组织,每年不少于1次;专题培训对象为全体在岗导师,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实际适时举办;常规培训对象为各培养单位全体在岗导师,由所在学院(所)自行组织。
第三条 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政策、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心理健康、导学关系、名师指导、授课方法等方面的学习、宣讲、研讨及经验交流等。
第四条 培训组织形式可采取课堂教学、会议报告、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校内校外均可进行。
第五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导师培训资源库,为学院(所)导师培训提供资源支持。
第六条 新增导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导师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所有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方可取得年度招生资格。
第七条 各学院(所)应充分发挥名校名师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校内外导师培训,提倡各学院(所)联合组织学术研讨、教学观摩等经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院(所)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并于11月底将相关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整体情况、培训效果、培训图片资料及存在问题等信息)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导师培训情况将作为各学院(所)研究生教育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和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及指标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