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287号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前书面向学院(系、所)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系、所)在研究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研究生院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应当年入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应当年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因病、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在校内从事辅导员工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二)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 从事创业,最长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院(系、所)提交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和学院(系、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在新生报到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院(系、所)在3个月内根据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所在学院(系、所)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病假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