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287号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 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 累计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六) 在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七) 出国(境)攻读学位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根据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导师、学院(系、所)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第(七)、(八)款退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导师和学院(系、所)审查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已经退学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