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设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章 实践基地设立条件
第三条 实践基地设立遵循“满足实践需求、管理科学规范、工作稳定有序、培养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践基地由各学院(系、所)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遴选,应依托校属试验示范站(基地)或联合校外企业、机构共同建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一定承载规模,能够长期稳定运行,满足一定数量研究生同时进行实践研究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或有技术专长的实践研究导师;
(三)具备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能够保证研究生实践研究过程中的劳动、卫生及人身安全;
(四)具有实践基地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导师指导规范等制度。
第六条 各学院(系、所)根据研究生实践培养需求,定期组织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经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学校设立的校属试验示范站(基地),达到研究生实践基地基本要求,可直接认定为相关学院的实践基地。
第三章 设置实践基地的要求
第八条 实践基地设立学院(系、所)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健全基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确保研究生实践研究质量。
第九条 实践基地实行年度滚动设置,由各学院(系、所)根据运行情况、人才培养需求进行更新,并于每年6月向研究生院备案基地信息。
第十条 实践基地基本信息应在各学院(系、所)网站进行公布,以便研究生和导师及时了解情况,落实实践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应充分发挥基地育人功能,做好实践基地资源管理,形成富有特色、保障有力、条件优良的实践基地群。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实施情况将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标配置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院(系、所)对实践基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入选全国性示范性实践基地,给予相应配套支持,不断提升实践基地对人才培养的整体支撑能力。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所)应完善实践基地的信息化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进行质量监控。依托基地开展相应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开设特色课程,组织相关教学观摩活动与跨学科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由各学院(系、所)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实践基地考评依据。对出现重大事故或者连续两年无研究生进行实践的基地应予以注销资格。
第四章 实践基地命名和挂牌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
院级基地由各学院(系、所)自主审核设立,冠以“ **学院研究生**实践基地”名称,由各学院(系、所)负责制牌和挂牌工作。
校级基地由各单位提出校级研究生实践基地申请,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冠以“ 研究生**实践基地”名称,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负责制牌和挂牌工作。校级基地一般应由多学院联合设立、能满足多学科类别需求,合作基础良好、接收研究生规模稳定、培养质量较高、行业影响力大。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的试验示范站(基地)、场站原则上不再加挂研究生实践基地牌匾,如有特殊需要,按校级实践基地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的命名和挂牌实行动态管理,自挂牌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由设立学院(系、所)进行评估,决定保留或取消。对于取消资格的实践基地,相关命名、牌匾同时废止。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