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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1-12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示范和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特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工作,尽快融入教师队伍。

2.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实施对象

35周岁以下(含)的青年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配备指导教师。

1.新接收的青年教师。

2.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3.转到教师系列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

三、基本要求

导师通过指导青年教师参与课堂教学示范和精品课程建设等教学活动,使指导对象了解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青年教师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试讲、辅助实验指导、参与科学研究等教学与科研环节。

四、导师基本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龄在10年以上。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3.能履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五、导师工作职责

1.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2.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点以及与本课程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培养其从事教学、科研的能力,吸收青年教师参与科研工作。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

4.结合授课的内容和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六、导师聘任

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学院(系、部)确定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并自行聘任。

七、指导时间

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聘任制,聘期1年至2年。其中本科毕业生的带教指导期为2年,硕士毕业生的带教指导期为1年,博士毕业生的带教指导期为半年。带教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

八、考核与相关规定

1.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系、部)负责具体实施。

2.为保证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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