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要求,大力加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对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做如下规定。
一、受聘为学校教授、副教授的教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学校鼓励教授、副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授课。
二、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独立完整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或承担32学时课程讲授任务,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建设和开设新课;科研为主型和科研推广型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承担4学时的课程讲授任务;研究员(推广研究员)、副研究员(推广副研究员)必须承担实践、实验、科研训练、专题讲座以及毕业论文等任务,完成一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双肩挑”教师以管理工作为主,授课时数和教学工作量减免2/3。
三、各学院(系、部、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授、副教授每年授课时数和教学工作量的最低标准。要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每年向师生公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并将制定的最低标准及年度未完成授课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四、教授、副教授要高度重视本科教育教学,必须接受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教学工作,积极投身教学研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教授、副教授因特殊情况在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部、所)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六、学校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纳入各学院(系、部、所)的年度综合考评;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教学工作量作为其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未经批准,一年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授课学时、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学院最低标准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发当年全部新增岗位津贴;对未经批准,未完成聘期任务中为本科生授课要求的,聘期考核不合格;对未经批准,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生课程,授课学时没有达到学院最低要求的,学校不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低聘或转岗。
七、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 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校人发〔2005〕341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