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我校组织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参与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学科竞赛工作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院、团委、相关学院(系)分工协作。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教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校内外学科竞赛进行分级和分类认定与发布;
2.制定学科竞赛项目有关文件;
3.编制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
4.审定学科竞赛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监督竞赛项目实施;
5.审核学科竞赛结果,做好考核和奖励发放。
(二)研究生院、团委、相关学院(系)工作职责
1.负责各自组织承办(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编制与报送;
2.负责各自组织承办(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实施方案制定、指导教师配备、竞赛组织实施与结果报送等;
3.负责各自组织承办(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经费预算与管理;
4.负责各自组织承办(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宣传、动员、总结及其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学科竞赛分级及分类
竞赛等级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级,其中国家级分为A、B、C三类,A、B类原则上应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最新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竞赛名单。
第六条 学科竞赛目录每年更新发布一次。
第七条 新增学科竞赛项目,承办单位须在接到竞赛组委会正式通知后两周内填写《 大学生新增学科竞赛申报表》,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申报,教务处负责组织进行分级及分类认定。
第八条 学科竞赛资助经费由教务处统一预算,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研究生院、团委和学院(系)遵照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各自组织承办(参加)的学科竞赛项目所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各相关单位积极多渠道筹措学科竞赛经费。
第九条 学科竞赛考核
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依据学科竞赛项目执行与获奖情况对学院(系)进行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学院(系)人才培养质量考核体系,对执行不力、绩效差的学院(系),减少下年度竞赛项目经费资助力度或终止项目。
第十条 学科竞赛奖励
学校根据学科竞赛级别、类别及获奖等级对获奖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按照资金总量控制,奖项赋分值进行核算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获奖认定及奖励核算
1.以获奖证书原件或竞赛官方网站公布结果为准;
2.国家级竞赛,奖励竞赛设置的前三个级别奖项;省部级竞赛,只奖励竞赛设置的最高级别奖项。
3.以奖项为单位,同年度同一项目多级别获奖按最高奖项等级给予奖励。
4.以名次计奖的学科竞赛奖励项目,对获得第1名至第2名者等同于一等奖;第3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5.同一指导教师(团队),在一个比赛周期内的同一竞赛中指导两个以上(含两个)参赛队(个人)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奖励标准从高到低奖励最高两项。团队按排名第一的教师予以计算,由排名第一的教师按各位教师的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
6.同一竞赛,同一参赛队(个人)获多项奖,按奖励标准奖励最高一项。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教务处负责预算和发放。学生奖励资金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及其他经费中予以预算和发放,指导教师奖励资金纳入每年学校教学业绩津贴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竞赛异议和申诉期
学校设立校级学科竞赛异议期制度,异议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团委分别负责受理,具体由各学科竞赛评委或专家负责复议和解释。异议期为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学校受理后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告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发〔2017〕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学科竞赛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