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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编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2-2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 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是入党积极分子全面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学校党委党校是全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组织管理单位。学校党委党校在院(系)党委(党总支)设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

  第三条  学校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协调以及党校兼职教师聘任、培训、管理考核等。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内容、统一命题考试,统一评阅试卷,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分党校负责本院(系)党委(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教学计划,选聘授课教师,组织课堂教学,批阅作业、总结,检查学习情况,做好考勤工作等。授课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七级以上职级,优先从党校兼职教师库中选聘。

  未设立分党校的党委(党总支)可联系其他分党校安排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并向学校党校备案。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要坚持“少而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大学生党课教材为主,采取课堂讲授、录像教学、讨论、自学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堂讲授、辅导的总学时数最多不超过二十学时。每个培训班学员规模不宜超过120名。

  第六条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员要符合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基本要求。同时,教职工学员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三育人”活动中表现突出;学生学员要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学习成绩优良,热爱集体,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七条  学员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分别占30%和70%。平时考核成绩由作业(10分)、观看录像及考勤(10分)、学习总结(10分)三部分构成,由分党校负责考核。学员成绩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学校党校按结业学员数的5-8%评定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资格;在各教学环节有迟到、早退、缺勤以及其他违纪情形者,适当扣除平时考核成绩。学员无论何种原因缺课超过三次或考试不及格者,不予结业。

  第九条  培训经费由学校按年度统一划拨,主要用于支付党课教师课时费、教学实践经费、专题报告经费及党校兼职教师培训等。培训教材由学员自愿购买,费用自理。

  第十条  各分党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校党发〔2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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