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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 科教副产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10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 科教副产品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6年9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科教副产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教副产品的管理,规范处置行为,促进科研、教学、推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13〕38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教副产品是指利用国家财政经费(包括横向课题经费)从事教学、科研、推广活动,产生的除了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的有形产品。如在农作物育种、动植物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动物改良繁育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动植物产品(如植物的果实、根、茎;动物的肉蛋奶;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的化肥、农药等)及农林副产品和机械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品等。

  第三条 科教副产品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授权各学院(系、所)代为管理(其中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由科技推广处负责管理),各学院系(所)、直(附)属单位和科技推广处是科教副产品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科教副产品资金台账,各学院(系、所)须建立科教副产品实物台账。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应设置科教副产品出入库台账,据实反映科教副产品出入库、处置情况,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并将其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第五条 科教副产品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原则,不得私分或作为职工福利免费发放;处置方式可分为出售、冲抵雇工工资、地租、推广展示、科研再利用等;无论何种处置方式都需及时记录资金台账和实物台账;处置时必须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申请,经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各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负责人要参照市场价格提出科教副产品处置价格,经学院(系、所)研究同意后,单批处置价值在2000以下的由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自行处置,单批处置价值在2000以上的(含2000元)-50000元内的由学院(系、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置,单批处置价值在50000以上的(含50000元)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统一处置,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科教副产品处置收入应足额上缴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转入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经费本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 “坐收坐支”,其使用由学院(系、所)和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自行安排,可用于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科教副产品的收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租地费用、使用零工工资、自选项目研究经费和项目前期调研费用等方面开支。

  第八条 各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应及时收获、加工、处置科教副产品,不得放任管理造成损失。各学院(系、所)、相关部门要明确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的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科教副产品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各个责任部门之间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不得私自出售科教副产品,更不得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等。

  第九条 各学院(系、所)和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科教副产品的收入种类、规模,每年末将各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本年度教学科教副产品的产量、存量及处置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将各课题组(试验示范站、试验基地)科教副产品的产量、存量及处置情况汇总审核后报国资处备案,学校财务及纪检审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将从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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