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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术特长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推荐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在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条件

1.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位、职教师资、创新学院未进入研究生培养通道学习的学生)。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符合体检标准;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3. 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并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见附件)特等、一等(金奖)和二等奖(银奖),其中特等奖排序前3名,一等奖排序前2名,二等奖排序第1名。

(2)获得省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见附件)特等奖排序前2名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排序第1名。

(3)主持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和国家一级学会所主办的学术研究期刊发表论文者(以学校公布的国内A类学术期刊名录为准)。

(4)申请获批国家发明专利者(排序第1名)。

第三条  推荐办法

1. 由学生本人按上述推荐条件提出申请,提供能够说明其特殊学术专长的证明材料,由我校不少于三名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经学生所在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组织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评审,提出学术特长生推荐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学术特长生校内推荐免试报名资格。

第四条  学校学术特长生推荐免试名额每年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其它事项

对已获得学术特长生免试推荐资格的学生,在第四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免试推荐资格: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不合格而有课程重修者。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未能达到良好者。

(4)毕业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第六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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