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无偿调拨接受捐赠和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后勤、产业、社会服务等用途的资产,不论来自何种途径(含捐赠、科技开发、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拨款、贷款、自筹),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均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队伍。
(三)负责学校资产登记、验收入库、账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的产权与使用管理工作。对学校所属的各种土地和各类房屋进行管理、调配,并对土地房产使用进行跟踪、指导和督查;对学校经营性用房用地进行产权管理,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参与学校土地利用规划与房屋建设的论证。
(六)负责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家具、医药、图书等资产的购置;办理学校进口设备审批报关、免税、商检等手续。
(七)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编报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九)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
(十)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十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资产类别,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的土地、植物、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及动物类等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牌、校誉、校徽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四)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及有效利用的管理。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五)科技推广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七)档案馆、博览园:负责对本馆(园)标本、文物及陈列品管理与保护。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园内植物、道路、水电暖管网进行管理。
(九)基建处:负责对在建工程管理。
(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风险控制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认定的二级单位是资产使用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资产利用率;
(三)规划本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清查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负责本单位流动资产及材料、低值耐耗品的账物管理;
(六)负责对占有学校资产的有偿使用管理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确定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并设立一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交接、报减等手续,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每年年底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资产账目,做到账、物、卡相符;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包括:资产购置、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高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按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高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学配置、合理使用、争取最大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低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或调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账薄体系。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用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占用单位之间应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物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各单位应进行清查盘点,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将资产具体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办清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物形态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的处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处置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资产登记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法律认可的占用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各类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内部各单位占用资产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确认占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凡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其资产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高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所管理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应定期做出报告。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五十条 凡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使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占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二)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校国资发﹝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