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及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招生指标分配机制,经2015年10月2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教授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据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在3.0以上的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不超过3人;计算结果在2.0-3.0之间的导师招收博士生不超过2人;计算结果在1.0-2.0的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1人;计算结果在1.0以下者,按照每年招生名额,由高到低进行分配。
第二条 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学院每年根据引进人才数量、高层次人才后备人选数量和特殊学科需求留出10%-20%的招生指标作为调控指标,用于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整体发展。
第三条 对学科贡献大的导师给予招生指标奖励。1.获得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者,连续三年每年增加一个指标;2.引进或培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者的直接贡献者,连续两年每年增加一个指标;3.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第二年增加一个指标,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连续两年每年增加一个指标(若各级获奖博士为同一人时,仅按最高奖励计算,不重复累加);4.获得国家三大奖一等奖前二名的导师,连续五年每年增加一个指标,获得二等奖第一名的导师,连续三年每年增加一个指标;5.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顶尖科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导师,连续五年每年增加一个指标,在Plant Cell、PNAS、Nature Communication等高水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导师,连续二年每年增加一个指标。
第四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论文作假、学术道德失范及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的导师减少招生指标直至停招;当年所招博士生放弃入学资格的减少其下一年相应数量的招生指标。
本办法由园艺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园艺学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