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用车,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用车应遵循安全、规范、经济适用原则,并履行申请报备手续,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用车。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招标管理。每年由学院办公室对外招标,择优选定五家租车公司,确保安全使用。
第三条 行政用车审批程序:用车人填写《园艺学院用车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遇紧急事项不能及时办理用车申请,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可先租用,返校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第四条 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用车,按照《 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发[2016]62号)实行预算管理,提前做好用车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租车出行。确需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用车,并尽可能合并用车。
第六条 各试验示范站(基地)、课题组等公务用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园艺学院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