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三秦人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组发〔2012〕11号)精神及《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校党发〔2014〕77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 关于发挥“三秦人才”作用的暂行规定》文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发挥“三秦人才”作用的暂行规定
201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