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物中毒发生后救治及善后工作科学、有序、顺利地进行,将食物中毒事故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稳定安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的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第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四条 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 指挥系统及保障体系
第五条 成立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常务副校长
副组长:分管校园安全及校食安委的校领导
成 员: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团委、校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附属中学等主要负责人。
职责:负责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故处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宣布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处置食物中毒事故,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
第六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责:负责事故情况通报,按规定程序、时间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通告。
2.医疗救护及现场保卫组
组长:校医院院长
成员: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责:校医院按照首诊负责制对疑似或确诊的食物中毒患者及时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情况严重时拨打120请求救助,护送重危病员去上级医院诊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向患者家属及监护人通报病情;保卫处负责实施现场保护,设置警戒线,劝退围观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封存所有食物留样及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对加工餐点人员停工待查,协助有关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3.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组
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
成员:学生处、校医院、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后勤管理处负责保障抢救机动车辆、医疗、消毒、照明器材、抢救工具等到位;校医院负责抢救必需品及时供应;学生处负责师生及学生家长的安抚与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迅速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计划财务处启动相关赔偿机制,对中毒学生进行理赔;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对事故定性定论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章 预防及预警
第七条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我校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八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餐饮公司管理食堂准入制度,并切实执行。
第十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要求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符合要求者方可从事食堂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待完全治愈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控制细菌污染,按照食品分类低温贮存的卫生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腐烂变质。
第十三条 食堂食物实行48小时留样、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加强对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加工、销售等重要环节重点进行监督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报告网络体系。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查,加强对食堂、饮用水、校园环境卫生等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及时研究分析校园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全体师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发现中毒事故信息后,相关人员须立即报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必须准确全面,包括具体时间、地点、中毒人数、基本症状等详细情况。并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确认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领导小组相关人员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控制,对患者进行甄别、排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医疗救护立即开启抢救工作,病情较轻的校医院及时组织应急抢救,同时密切观察中毒者的病情变化;病情较重者迅速拨打120请求救助,并协助120医务人员将中毒者送至上级医院治疗,同时向中毒学生家长、教师家属及时通报病情。
第二十条 现场保卫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可疑人员;调查情况,分析是否有人为投毒的可能,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并对中毒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第二十一条 中毒事故发生后,各加工间及食堂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销售,食品安全检测人员封存现场及可疑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容器、餐具等,追查食品及原料的来源,追缴售出的可疑食品,对病人的吐泻物及可疑食品进行取样,送上级疫检部门检验。
第二十二条 善后处置时要及时与中毒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并做好思想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信息管理组要做好宣传教育,澄清事实,引导舆论以正视听,防止师生的惊恐和社会上的谣言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卫生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事故处理后期要根据事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以及救助过程中推诿、延误、不遵从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组负责及时提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事故的详细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责任认定、善后处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及时进行事故上报。根据中毒事故现场情况变化,由信息管理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情况汇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接到应急响应信息,所有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赶到工作岗位,按预案及上级指挥开展工作。在应急处置行动中,各工作小组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查明确系食物中毒事故时,禁止对已封存的有毒食物和原料予以销毁;对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用具、以及储存过中毒食物的冰箱、设备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杜绝中毒隐患。
第二十八条 食物中毒事故处置完结后,应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后果认真分析研究,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不断进行总结与完善,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