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艺学院
规章制度

园艺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园艺党〔2019〕37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园艺学院领导班子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园艺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发〔2017〕68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涉及学院运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园艺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由院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列席。需要党委研究的事项提交党委会,党委委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列席。学术方面需要研究事项提交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委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指示、重要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工作;

3.学院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等;

4.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或废除;

5.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6.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机构设置与调整、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的确定、重要人事变动、队伍建设等;

8.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调整以及按财务管理办法需要议定的财务事项;

10.重要资产处置及办学资源配置计划;

11.稳定安全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12.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重大表彰和奖励事项;

13.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级干部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科级干部的任免及党纪政纪处分;

2.处级干部和优秀后备干部的推荐;

3.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聘任;

4.校级及以上党代会、工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党委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5.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建设发展、运行产生重要影响的物资采购、租赁、项目设立和安排等。主要包括:

1. “双一流”建设等国家和省级重大专项计划;

2. 国内外重要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办学项目;

3. 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项目;

4.土地、房产等资产出租出借;

5.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用途变更或预算调整;

2.大额度对外合作资金及物资捐赠;

3.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要求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机构和分管院领导要依照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决策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评估和论证。有关重要学术事项,应提交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凡涉及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属行政工作的须报告院长同意;属党务工作的须报告党委书记同意。凡重大问题,院长、党委书记应事先沟通协调,尽可能统一认识。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同时到会,确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不能参会时,应提前听取意见。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会后应及时告知未参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会议未定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应遵从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重要人事推荐与任免事项

1.处级干部和优秀后备干部的推荐。学院党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推荐工作,具体办法和程序按上级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2.科级干部任免。按照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动议,在基层民主推荐、组织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上报学校审批。

3.学校及以上党代会、职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由院属各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党委书记审核,党委会研究决定。

4.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确定候选人,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规划、制度与计划编制

1.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编制。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由院长组织制定,在充分征求教授委员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2.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由院长组织制定,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内重大活动方案由党委书记组织制定,党委会研究确定。

3.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或废除。按职责划分或任务分工,由分管工作的院领导组织制定,院长、党委书记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与人才工作

1.岗位聘用。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牵头,按学校要求组织制定聘用方案,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方案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制定,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师资补充。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补充计划, 组织选聘“预聘制”教师和非事业编人员,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4.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分管人才工作的院领导组织制定人才队伍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年度引进计划,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5.职工津贴和福利待遇。涉及职工年终绩效津贴分配、奖励津贴分配、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的方案,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意见,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6.校级先进、学院先进的评选。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方案,在系(室)民主推荐,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7.各级党政组织及各行业组织的重要人物(先进)推荐。按相关要求组织推荐,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8.处分。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学院人事管理权限,在充分查证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按照规定提出处分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其中,学术不端行为须经教授委员会调查认定。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

1.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条件建设重要事项。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研究并提出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涉及研究生培养的重要事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2.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提出研究生年度招生指标分配方案,院长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3.学位授予。由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评议、审定,按程序上报学校。

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涉及思政教育工作的制度规范、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由分管学生教育管理的院领导提出建议,党委会审议,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5.学生违纪处分,由分管学生教育管理的院领导对相关事实进行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党政联席会审定,按程序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与调整

1.经费预算。综合办公室提出年度预算方案,院长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方案内5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管理

1.项目方案编制。“双一流”建设、本科教学管理与改革等重大项目方案及经费预算,重大项目计划执行,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编制,院长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物资采购。预算内采购调整,单项或批量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按学校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固定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员组织编制处置计划并提出处置意见,一次性处置10-30万元(含30万元)资产,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按学校相关程序上报审批。

2.房屋租赁。按照权限,房屋所属部门提出租赁方案,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其他重要事项

1.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对外教育科技合作事项。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方案),经院长审核后,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后续处理及责任追究,由学院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会议集体决定造成失误的,责任由参会人员集体负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决定造成失误的,持不同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监督机制。决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委托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传达落实,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领导班子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园艺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园艺党〔201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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