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党办发〔2015〕18号)和《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校外因公来访人员进行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承办各类会议按照会议预算方案执行。
二、公务接待按照总额控制,实行先预算、后报销。接待结束后及时公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公函接待制度,来院交流单位应提前联系、并发公函。
四、接待对象原则上应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控制用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1人,6-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用餐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六、学院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学术交流、项目评审、人才评聘等活动,原则上按标准报销两天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
七、接待对象来校期间发生的用车费用,原则上应由接待对象本人承担,确需安排车辆的,需经学院行政副院长审批。
八、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做到一事一清。
九、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公务接待工作,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于违规接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十、外宾接待按照财行发﹝2013﹞533号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园艺学院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