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及我院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我院研究生生源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院研究生,充分发挥优秀导师在培养研究生方面的潜能,建立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收的“双一流”推免生不占导师本年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不受本办法以下条款限制。本办法以下条款中所界定的“学术型研究生”不含双一流推免生。
第二条 为鼓励指导教师招收推免生,本年度每位导师接收推免生人数原则上不受名额限定。本规定如与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冲突,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年度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指导教师,本年度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含推免生)的指标最高限额要求:教授3名、副教授2名、讲师1名。本年度具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指导教师,必须依托 试验示范站(基地),本年度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推免生)指标最高限额要求:具有招生资格的 试验示范站(基地)首席专家、站长3名,国家产业体系岗位科学家及试验站站长2名,其他指导教师1名(多种兼职的指导教师招生指标不累加)。
第四条 具有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资格,获得国家高层次人才、学院后备人才的指导教师,本年度增加学术性研究生招生指标数1名。
第五条 上年度引进副教授以上人才和培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直接贡献者,增加与其培养和引进人才数量相同的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数。
第六条 上年度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增加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数1名。
第七条 上年度招收的学术型研究生有2名及以上为优质生源的指导教师,本年度增加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数1名。
第八条 上年度硕士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90%的指导教师,本年度将减少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数1名;上年度硕士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指导教师,本年度将减少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数2名。
第九条 连续2年度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排在后10%的指导教师,本年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数减少1名。
第十条 上年度在读研究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扣除该生指导教师名下相应数目及类别的招生指标。
第十一条 上年度已确定录取,但学生未报到注册,扣除导师名下相应类别招生名额。
第十二条 各指导教师的招生数不能超过计算的指标数,充分考虑学生意愿,由于其上线的考生数不足等情况导致招生数不足的部分,不再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复试合格考生需调剂导师时,优先考虑调剂给引进人才和同一团队的其他指导教师。
同时规定,第四、五、六、七条不受第二、三条限制,奖励招生指标数最高不超2个。
上述办法若与学校录取文件规定冲突,以学校的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