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艺学院
管理制度

园艺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5-1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第41号令)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有关精神,为加强我院研究生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 《研究生手册》中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杂费,并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杂费的研究生不予注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因病或因事无法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经任课老师同意,学院批准后,可予以缓考。

  第三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实行签到考勤管理。研究生必须在每周固定时间到研究生指导教师处签到至少一次(具体考勤规定办法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缺勤研究生名单报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纸质)。研究生考勤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参评各类评优奖励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发放助研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有虚报或未报,责任由导师自负。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内的由导师审批,学院备案;1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2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病假需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需暂时中止学业者,可以申请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半年,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2年。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修养超过2个月的;

  2.一学期累计请假2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研究生休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后,保留其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档案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的,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后复学。研究生可以提前复学。

  第十条 保留学籍、休学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外)。

  第十一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不按时考勤签到,以旷课论处,一天按8个学时计算,一周按5天计算,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一学期,考勤次数连续空缺3次或累计空缺5次者,不能参加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等评选活动,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且导师有权停发1个月的助研津贴;一学期考勤次数连续空缺5次或累计空缺10次者,将予以自动退学处理,且要退还该学期导师已发放的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2.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无故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的,或一学期考勤次数连续空缺5次或累计空缺10次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未按期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累计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6.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7.出国攻读学位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三条 若研究生对纪律处分决定存有异议,可按照《 学生申述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申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园艺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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