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发〔2022〕322号关于印发《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所)、相关处(室):
《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管理办法》已经 2022 年 11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及关于印发《中共 委员会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校党发〔2020〕107 号)精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完善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选拔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公平、有效的优秀生源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并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所)长、研究生秘书等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工作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5 名)等人员组成的综合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组,组长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受理师生对招生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与申诉;各学院(所)成立监督工作组,由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委员、研究生秘书、党务秘书和导师代表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组,监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 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 6 年 及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 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水平,且符合学校对具有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相关要求。
(三)外语水平达到一定要求。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且心理健康。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申请人登录 指定的报名系统按期填写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费,完成网上报名信息填报。
第六条 申请人向招生学院(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二)《 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须加盖校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室的公章)。
(四)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五)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计划书》。
(六)学历、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学位,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交《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七)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八)五年内至少一项能够证明自己外国语水平和外国语应用能力的材料。
(九)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摘要和目录。
(十)我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十一)获奖证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材料审核工作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项审查,对 提交材料不全或材料真伪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或 相应证明材料,不能按时提交补充材料或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者,按照申请条件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综合考核
第八条 综合考核工作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基本素质、报考导师意向等综合研判,可提出考生对报考导师的调整意向,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申请人名单、报考专业、报考导师等,并在学院(所)网站公示。
第九条 综合考核工作组对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外语水平、基础知识(业务课一)、专业知识 (业务课二)和综合能力面试共四部分。考核形式可采取笔试、 面试及实验技能操作等,各项考核成绩均采用满分百分制,考核全程须进行录像、录音,音像记录及所有考核材料均须妥善留存备查。
(一)外语水平考核内容包括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
(二)基础知识(业务课一)和专业知识(业务课二)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知识结构、学术研究兴趣及研究能力等,考核其是否具备攻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及学术研究能力。各学科专业的考核科目由学院(所) 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中予以公布。
(三)综合能力面试内容包括申请人向综合考核工作组报告本人的学习、工作经历、本科与硕士阶段课程学习成绩情况、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外语水平、科研经历与成果、对拟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未来开展学习研究的计划等内容。 综合考核工作组结合申请人汇报情况对其治学态度、学术素养、外语水平和研究能力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进行考核。
(四)综合考核总成绩由四部分相加组成(满分 100 分),其中外语、基础知识(业务课一)、专业知识(业务课二)三项考核成绩各占总成绩的比例由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 50%。
第六章 录取
第十条 各学院(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报考同一学科专业考生的综合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或按照报考同一导师考生的综合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一)学院(所)同一个学科专业排序方式必须一致。
(二)学院(所)选择按照报考同一导师考生的综合考核总成绩排序方式时,每位导师的报考生源须足够充裕,报录比不低于 120%(小数点后进位取整),招生指标须在报名前配置至导师,并予以公布,否则不得选择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各学院(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记录及各项考核 成绩进行审查无误后,根据已定的排序方式,结合招生计划按照综合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人选。 政审不合格以及综合考核单项成绩低于 60 分时,均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拟录取名单须在学院(所)网站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专业名称、导师、考核成绩等。 公示无异议,拟录取名单经学院(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所)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自觉遵守我校博士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参与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博士招生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对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违反招生管理规定和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的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参与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各学院(所)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 制实施细则》,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建立申请人外国语水平基本标 准,明确学术背景等相关要求,明确相关考核科目、细化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总成绩计算比例和排序方式,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学院(所)网站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类。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非定向就业考生(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援疆师资计 划等专项除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保障生源质量的前提下, 可适当招收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有招收的非定向就业博士研 究生其人事档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选拔,以及“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援疆师资”、“联合培养” 等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选拔,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兼顾专项计划的特殊需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博 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发〔2014〕42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