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发〔2021〕221号 关于印发《 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所)、处(室)、直(附)属单位:
《 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6日
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做好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保证研究生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使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入学等阶段的体检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体检基本要求》(附件)贯彻执行,为我校招收合格研究生在体格上把好关。
第二章 复试体检
第三条 研究生复试体检工作须在考生拟录取之后组织进行,各学院(所)和校医院须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好体检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我校拟录取考生在我校校医院或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根据我校校医院制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校医院汇总在校医院体检考生的体检表,并通知各学院(所)到校医院领取体检表;在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的考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体检表寄送拟录取学院(所)研究生办公室。
第五条 各学院(所)根据《研究生招生体检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复试体(复)检结果给出研究生拟录取考生的录取意见。
第六条 研究生复试体检审核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所)将拟录取考生体检表保存一年。
第三章 入学体检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体检工作须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 校医院负责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并组织研究生新生入学体检工作,学院(所)联系校医院确定新生体检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各学院(所)根据《研究生招生体检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入学体(复)检结果给出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意见。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体检审核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所)到校医院领取体检表,将体检表装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所有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复试、入学体检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录取、入学资格,同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未被录取、入学,责任由考生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申诉依据《 招生考试申诉及仲裁办法》(校学发〔2016〕192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校研发〔2005〕33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招生体检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