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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8   阅读次数:
关于做好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办研发〔2014〕428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工作。
  各学院(所)成立由主管院(所)长及研究生秘书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学科专家组(不少于5人,学科负责人拟担任组长)、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的复核审查组(不少于7人),分别负责资格审查、初选审核、复核审查工作。
  各学院(所)参照《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办研发〔2014〕428号),按照确保招生质量、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和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的基本原则,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学院(所)《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实施,并在学院(所)网站上公布。
  二、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到博士研究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同等学力资格申请的人员还须符合招生年度《 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的规定及具体要求。
  (三)外语水平达到一定要求。
  (四)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 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校研发〔2005〕336号)中的具体要求。
  三、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5日;
  (二)申请人提交电子版材料:2015年1月15日前;
  (三)学院(所)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2015年1-4月;
  (四)学校审核拟录取名单:2015年5月。
  四、具体工作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
  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登录 “博士研究生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录 “统一支付平台”,缴纳报名费90元。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网报期间须提交以下电子版材料(必须为原件的扫描件):
  (1)学历、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2)有效身份证件(应届硕士毕业生还须提交在读证明);
  (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单(加盖培养单位公章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摘要和目录;
  (5)至少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获奖证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7)最近五年内英语考试的成绩证明(至少一项,成绩计算截止日期至2014年12月31日),包括:TOEFL、GRE、IELTS、CET-4、CET-6、国家英语专业考试、WSK(PETS5)。本科至硕士连续在读应届生的CET-4、CET-6成绩证明不受时间限制。掌握非英语语种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等级的能够证明自己外语能力的材料。
  无以上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超过有效期者,必须参加由学院(所)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笔试、面试)。测试合格者参加学院(所)组织的审核,通过审核并确定为拟录取的申请人,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我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9)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计划书。
  2.提交纸质材料
  通过初审审查参加复核审查的申请人,在复核审查阶段将《报名登记表》(报名系统中打印)及以上9项纸质材料原件提交学院(所)审核,复印件交学院(所)备查。
  (三)审核
  1.资格审查
  各学院(所)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查,资格审核合格者进入初选审查环节。对提交材料不全或材料真伪有异议者,通知申请人补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按时提交补充材料或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者,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初选审查
  学科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初选审查。综合初选审查结果和招生导师意向,提出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名单,并在学院(所)网站公布。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可提出调换导师意愿的申请。
  3.复核审查
  复核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应在学院(所)网站公布(公布时间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复核审查应注重申请人的综合能力,复核审查内容包括外语、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复核审查组对申请人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含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可采取笔试、面试及实验操作等形式。
  复核审查成绩由四部分组成:外语成绩、业务课(一)成绩、业务课(二)成绩和面试成绩。复核审查总成绩排名是确定拟录取名单的依据。学院(所)必须明确复核审查总成绩的排序方式(即按学院(所)排序、按学科点排序、按导师名下排序等),复核审查单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复核审查工作应对外公开进行。
  4.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学院(所)在确认导师招生资格及名额的基础上,对复核审查记录及成绩进行审查,确定学院(所)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及其主要申请材料,在学院(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2015年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附件1)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四)录取
  研究生院对学院(所)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监督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监督工作组依法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对申请-审核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及监察对象的申诉。监督电话和邮箱分别为029-87082862; jjw@nwsuaf.edu.cn
  各学院(所)必须成立监督工作小组, 学院(所)负责纪检工作的书记担任监督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六、其他
  (一)各学院(所)在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时,要研究确定申请人外国语水平基本标准,细化综合能力审核指标体系,复核审查方式,以及具体科目名称、评分标准、权重系数。各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填写“招生学院(所)对外语水平、学术背景的基本要求”(附件2),于2014年12月11日前报研究生院。
  (二)各学院(所)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5%。在职申请人,必须出具其工作单位同意申请和脱产学习一年的书面证明。
  (三)对各类专项计划,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核拨指标及学院(所)生源情况,将指标分配至相关招生学院(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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