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生物健康农业产业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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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生物健康农业产业联盟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一)联盟中文全称:丝绸之路生物健康农业产业联盟

  (二) 联盟英文全称:Silk Road Bio-health Agriculture Industries Alliance 

  (三)  联盟英文简称:SRBHAIA

  第二条  联盟宗旨

  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是生物健康农业,可以实现从环境健康到植株和农产品健康,再到人体健康的大循环健康链,升级大健康农业产业,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以兼绿色安全健康农产品生产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为一体的现代生物健康农业,将是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最新特色和最大亮点。以签署丝绸之路农业教育科技创新联盟(简称创新联盟)和落实相关协议为契机,搭建服务国家 “一带一路”战略新舞台,与“一带一路”国家密切合作,实施“请进来”到 “走出去”战略,为政府、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支持,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服务于学校创建“双一流”需要,促进沿线各国农业教育科技领域互惠互利、融通发展,实现“双赢”、“多赢”。联盟以总联盟章程为依据,秉承丝绸之路精神,以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宗旨,致力于推动成员间在生物健康农业产业及相关领域进行合作与交流,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促进沿线国家与地区的生物健康农业产业领域互惠互利、融通发展。

  第三条  联盟性质

  联盟隶属于创新联盟,在创新联盟指导下开展工作,是由 倡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涉农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等自愿加入并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政府、非盈利的开放性、国际化的多边合作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

  (二)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审议、修订联盟章程;审议联盟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联盟成员均可申请承办。会议地点及内容由常任理事会与承办成员协商确定。

  第五条  分联盟常任理事会

  (一)联盟设常任理事会,为联盟日常工作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联盟的管理职能,以及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

  (二)常任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三)常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四)常任理事会应积极推动联盟成员间的友好合作,组织相关交流活动。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及秘书长

  联盟设秘书处,负责联盟常任理事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秘书长由联盟发起专家担任和指定。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自然成员

  联盟发起单位为联盟自然成员。

  第八条  加入成员

  联盟成立后,有加入意向的单位可向分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分联盟申请书,常任理事会1/2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加入。

  第九条  成员权利

  (一)共享联盟所拥有的政策、技术、文献等信息资源;

  (二)参加联盟大会及其他联盟活动,承接联盟相关的活动;

  (三)向联盟常任理事会与联盟大会提出建议,并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

  (四)在适当媒体或有关活动中表明联盟成员身份;

  (五)合理使用联盟徽章、标识及其他联盟所有的标志物,但以不损害联盟和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为限。

  第十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声誉;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活动有关规定;

  (三)提供联盟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四)不损害其他联盟成员声誉或利益。

  第十一条  联盟不对成员的行为和成员之间的行为提供保证,也不对成员的行为和成员之间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联盟日常运转费用,包括网站建设维护、通信联络等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联盟大会、论坛及期间相关活动费用,包括场地、设备、资料、翻译、文具、市内交通、参观及宴请等,由承办成员筹措,可引进企业和其他机构赞助;国际旅费及住宿、餐饮费用由各成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

  在生物健康农业产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五条  合作研究与技术推广

  围绕生物健康农业产业等领域定期举办或参加专题讨论会、学术讨论会以及专家讨论会等活动;科研信息、学术资料以及出版物等的交流;共同出版研究成果;联合申报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项目;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第十六条  企业和人文交流

  致力于在本国促成(对方所希望的)与其它教学科研单位以及相关企业的接触和合作。围绕生物健康农业产业等领域,开展历史文化和科普等人文交流。

  第十七条  联盟促成的合作科研成果、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惠益分享由合作方自行商议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批准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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