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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医学院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处理的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12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1. 对于在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必须先倒入指定的容器中,经过处理,无害后方可排放。

  2. 对于在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渣等,也要先倒入指定的容器,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在指定地点深埋,或交由专门机构运走。对于在实验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内脏等,必须倒入专用朔料袋,由教学实验中心安排专人送动物尸体坑处理。

  3. 带有放射性的各种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并上报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指定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二、全院由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统一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技术安全。

  三、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四、学院将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动物医学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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