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省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 学院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谁领用、谁负责,随领随用、剩余上交”的原则。
全院各系(动物医院、宠物医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七条 实验室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申请,由使用人填写《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实验室管理处。
其余危险化学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严禁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院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按实际用量填写《 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实验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库房办理领用手续。
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善自离开。
第十六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实验室管理处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保管),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11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处,确保帐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十九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交实验室管理处处置,不得任意丢弃和掩埋。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全院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动物医学院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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