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证书管理,规范学位证书制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 设计、印制的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位证书的征订、印刷、空白证书保存等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空白学位证书印制的招标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管理;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管理;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管理。档案馆负责两年期满未领取学位证书的保管。监察处负责学位证书制作、发放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空白学位证书按照学校审定的学位证书模板,每两年印制一次,印制数量以两年拟授予学位人数为基础测算。
第五条 学位证书制作
1.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学位证书的内容制作,校长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用印。
2.学位证书内容
学位证书内容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规定要求填写,其中学位证书编号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编码规则如下:
(1)第1-5位为 单位代码,即“10712”。
(2)第6位为学位授予级别代码,其中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
(3)第7-10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
(4)第11-12位为授予学位类型。其中,博士为“00”,学术型硕士为“01”,同等学力硕士为“02”,专业学位硕士为“03”,普通本科学士为“04”,成人本科学士为“05”。后续新增学位类型顺次编排。
(5)第13-16位为具体的学位授予序号数,不同学位类型分别排序。
第六条 学位证书发放和保管
1.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将获得学位学生的学位证书登记造册,发放给各学院(系、所)。
2.各学院(系、所)制作本单位的学位证书发放册,学位获得者本人签名领取本人证书。如果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持学位证书获得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
3.各学院(系、所)应加强学位证书的发放、保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督促学位获得者领取证书。各学院(系、所)分管研究生、本科生教学的主管领导分别为相关学位证书发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对于两年期满后未领取的学位证书,由各学院(系、所)将未领取的学位证书进行统计汇总,注明未领取原因,造册后连同学位证书一起分别交研究生院、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两年期满但未领取的学位证书,在校园网进行公告60天,公告期满仍未领取的学位证书和汇总表移交校档案馆统一保管。学位获得者领取证书时需所在学院(系、所)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从档案馆领取。
第七条 每年3月底前,学校进行学位证书制发核查。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将剩余空白证书、作废证书盘点入库。
第八条 对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撤销的学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科专业、授予门类、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对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