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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办法】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监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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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教学活动,是实现考试公平的重要保证,也是了解学生学习效果和学风的重要窗口。按照 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学院负责本院学生考试监考人员组织、培训等工作。为加强我院监考工作的管理,使监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对我院监考人员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1、监考是学院每一位在职教职工的义务,应服从学院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凡被安排的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因病等除外,都应承担监考任务。

2、监考人员组织本着自愿报名、相对稳定、本学院在职教职工为主、院外在职工作人员为辅的原则,发挥院领导和各级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模范带头作用,重点培养青年教师监考责任意识,鼓励教职工长期持续参与监考工作。

3、本院教职工承担监考任务不能少于每次应监考任务的2/3,且主考必须为本院富有监考经验、认真负责的教职工。

4、院领导、系主任、副主任、秘书及课程组负责人每学期监考次数不少于1次。

5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监考次数不少于2次。

6、课程组(不包括系主任、副主任、秘书及课程组负责人)每学期承担不少于3次监考任务,由系主任和课程组负责人安排。

7、院外监考人员承担不多于1/3应监考任务,必须为我校在职职工,且从事过与学生教育相关的工作。

8、学院每学年应对监考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培训。

9、监考人员应本着严格、仁爱的精神,宽严相济,保证考试公平,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0、监考任务安排由学院教学办负责,以具体落实情况为准,本院教职工监考有事可临时调换,应提前一天通知教学办。

11、监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聘期考核,作为评优、职称晋升的履职情况参考。

12、监考劳务费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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