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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的公告
上传时间: 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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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内因饲养宠物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现就校园内饲养宠物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实验用犬外,校园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实验用犬须到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实行专人看护圈养。
二、禁止在校园公共区域(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图书馆、体育场馆、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家属区院内等)饲养或溜逗宠物;公共区域内出现的所有宠物一律视为野生或流浪动物,全校职工有权驱逐或猎杀。
三、住宅区饲养宠物须在后勤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在公安机关备案,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防止疫情在校内传播。
2.携犬出户,应为犬佩戴标识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3.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他人的行为。
4. 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对进入校园内的所有宠物和流浪狗,保卫处将组织人员予以猎杀。
特此公告。
保 卫 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