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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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校办企业冠用校名全称的通知
上传时间: 20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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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教技发【2009】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冠用校名(
校名全称)的管理,顺利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意见的要求,高校所投资的企业,除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中心、出版社、设计院外,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现有不符合以上规定冠用校名全称的学校企业,必须于2009年年底前依法取消校名全称。
二、按照学校现行的管理体制,此项工作由企业主管单位安排落实,企业自行办理,各主管单位负责人为落实责任人。
三、企业取消冠用校名后,新的企业名称可按照行政区域名+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的原则,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新名称可参考如下范例,杨凌(行政区域名)金诺(字号)种业(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四、冠用校名的企业,务必于2009年11月15日前到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完成企业名称的变更事宜,并将变更结果报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址:国际交流中心515室
电话:87080064
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